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0 年 11 月 09 日)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入。

二、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規定繳納之款項。

三、土地開發行為人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本法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環境保護相關基金之部分提撥。

七、環境污染之罰金及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八、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