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0 年 11 月 09 日)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