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 99 年 12 月 31 日)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控制場址污染物移除或清理後,依本法第 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進行初步評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執行控制場址初步評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