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 99 年 12 月 31 日)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於依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命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 人、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時,如經研判污染物 質之特性、污染範圍或情況,無法於本法第七條第六項規定之執行期限內 ,符合同條第七項情形者,應即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