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 99 年 12 月 31 日)
第24條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各級主管機關核准解除列管時,適當措 施採取者或計畫實施者應提出下列資料:

一、污染來源、範圍及程度。

二、控制或整治目標。

三、適當措施、污染控制或整治計畫實施情形及結果。

四、自行驗證實施情形及結果。

五、經費支出情形。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