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 99 年 12 月 31 日)
第20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計畫提出者、撰寫者及執行者資料。

二、計畫大綱。

三、場址基本資料。

四、場址現況及污染情形。

五、污染物、污染範圍及污染程度。

六、整治目標。

七、整治方法。如採行土壤離場處理者,應包含土壤離場之處理方式與設 施及管制措施。

八、整治後之土地使用方式。

九、污染監測方式。

十、清理或污染防治。

十一、場址安全衛生管理。

十二、整治完成之自行驗證方式及採樣檢測規劃。

十三、經費預估。

十四、整治期程。

十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資料,由法人提出者,應包括法人、負責人及專案經理人之 資料。

第一項第十二款整治完成之自行驗證方式及採樣檢測規劃,應包括具代表 性之土壤、地下水樣品採樣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