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 99 年 12 月 31 日)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擬訂土壤、地下 水污染整治計畫前,應通知整治場址之污染土地關係人,得於一定期限內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