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 99 年 12 月 31 日)
第16條
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 第二項規定提出之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 事項:

一、計畫提出者、撰寫者、調查者及評估者資料。

二、場址基本資料。

三、場址現況及污染情形。

四、污染調查方法。

五、污染物、污染範圍及污染程度。

六、對環境影響之評估方法。

七、計畫執行期程。

八、經費預估。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資料,由法人提出者,應包括法人、負責人及專案經理人之 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