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 99 年 12 月 31 日)
第14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七項規定提出之土壤、地 下水污染控制計畫(以下簡稱污染控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提出者、撰寫者及執行者資料。

二、計畫大綱。

三、場址基本資料。

四、場址現況及污染情形。

五、污染調查方式。

六、污染物、污染範圍及污染程度。

七、污染控制目標及方法。如採行土壤離場處理者,應包含土壤離場之處 理方式與設施及管制措施等。

八、污染監測方式。

九、清理或污染防治。

十、場址安全衛生管理。

十一、控制結果之自行驗證方式及採樣檢測規劃。

十二、計畫執行期程。

十三、經費預估。

十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資料,由法人提出者,應包括法人、負責人及專案經理人之 資料。

第一項第十一款控制結果之自行驗證方式及採樣檢測規劃,應包括具代表 性之土壤、地下水樣品採樣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