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罰則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47條
依本法所處之停工、停業、停止作為或撤銷、廢止許可證之執行,由主管 機關為之;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命其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者,應於復工、復業前 ,檢具完成改善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 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復工、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