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罰則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46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 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為之,在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