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罰則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44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支付費用,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 零點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