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罰則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36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三十二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 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