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罰則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35條
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為之命令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