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罰則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33條
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故意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致成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處一年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