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罰則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32條
違反第七條第五項未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或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