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防治措施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11條
依本法規定須提出、檢具之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評估調查資料 、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等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應用 地質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