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3 日)
第4條
參加乙級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毒性化學 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或環境保護相關學科副學士以 上學位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之理、工、農、醫各學科非屬前款之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三、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工業、農業、水產類科畢業證 書後,並具一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該相當類別之環 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四、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並具二年以上主管 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該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 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五、經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及貯 存場所推薦其從業人員或負責人,並具一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 場所或事業該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 明文件。

依前項第五款資格取得合格證書者,僅得設置於推薦之各該公私場所、事 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及貯存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