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3 日)
第3條
參加甲級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毒性化學 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 械工程、水利工程、工業安全、工礦衛生、應用地質技師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 獨立學院之理、工、農、醫各學系研究所碩士以上學位證書。

三、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 獨立學院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或環境保護相關學系學士 學位證書。

四、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 獨立學院之理、工、農、醫各學系非屬前款之學士學位證書後,並具 一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 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五、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之環 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或環境保護相關學科副學士學位證書後 ,並具一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 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六、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非屬 前款之理、工、農、醫各學科副學士學位證書後,並具二年以上主管 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 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七、經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及貯 存場所推薦其從業人員或負責人,並具三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 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 文件。

八、領有各該類別之乙級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後,並具有二 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 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或符合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依前項第七款資格取得合格證書者,僅得設置於推薦之各該公私場所、事 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及貯存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