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3 日)
第29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毒性化 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製造業專 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合格證書者,免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換發該項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