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3 日)
第27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合格證書者,三年 內不得參加該項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