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3 日)
第26條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 證書:

一、執行業務違法或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嚴重。

二、同一時間設置於不同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 但屬依法共同設置者,不在此限。

三、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

四、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五、連續二次未參加在職訓練且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延訓。

六、一年內受該類環境保護法規裁處罰鍰金額累計至最高罰鍰。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或有關環境保護法規規定,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