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3 日)
第25條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 證書:

一、以詐欺、脅迫或違法方法取得合格證書。

二、檢具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