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3 日)
第24條
本辦法之訓練、資格審查、課程規劃、教材編定、測驗及合格證書核發等 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