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3 日)
第23條
依法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之在職訓練。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因故未能參加前項在職訓練者,應於報到日前, 以書面敘明原因,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