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3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指前條法律規定之專責人員、專業技術人 員,其類別與級別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及乙級。

(二)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及乙級。

(三)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

(四)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 1.廢棄物清除專業技術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 2.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及乙級。

(五)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 1.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 2.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 3.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

(六)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七)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

二、訓練:指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證照訓練、到職訓練及在職訓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