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3 日)
第19條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者,對測驗(評量)成績有異議, 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查 。

前項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