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3 日)
第15條
報名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者,應視其所報名之類別與級 別,依第三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檢具符合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始得參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