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92 年 05 月 14 日)
第23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本署或受委辦機關依第十七條 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署或受委辦機關申請受託 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 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得依職權選任新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