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92 年 05 月 14 日)
第17條
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 ,本署或受委辦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 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因申請或依職權選任新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