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92 年 05 月 14 日)
第11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署 或受委辦機關申報: 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 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者。 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 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