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88 年 06 月 09 日)
第2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環境保護獎章 (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突發之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避免生活環境遭受損害者。

三、從事環境保護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業務,卓具 效益者。

四、對環境教育、宣導,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其他對環境保護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