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輔導、監督及獎懲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36條
各級政府應採優惠獎勵措施,輔導環境保護事業及民間環境保護團體發展 ,及鼓勵民間投資環境保護事業。

中央政府應輔導、管理環境保護事業,以提升環境保護工程、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