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規劃及保護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18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保育野生生物,確保生物多樣性;保護森林、潟湖、濕地 環境,維護多樣化自然環境,並加強水資源保育、水土保持及植被綠化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