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規劃及保護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16條
各級政府對於土地之開發利用,應以高品質寧適和諧之環境為目標,並基 於環境資源總量管制理念,進行合理規劃並推動實施。

前項規劃,應優先考慮環境保護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