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規劃及保護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15條
各級政府對於轄區內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狀況,應予蒐集、調查及評 估,建立環境資訊系統,並供查詢。

前項環境資訊,應定期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