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 93 年 11 月 03 日)
第6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依下列規定:

一、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後,經主管機關查驗結果認定完 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停止日。

二、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者,自停 止實施開發行為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

三、自行申報停止實施開發行為進行改善,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停 止實施開發行為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