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 93 年 11 月 03 日)
第3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

一、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 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二、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經 主管機關於改善期限屆滿前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改善,自期限屆滿 之翌日起算;主管機關於改善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改善 者,自查驗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