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 93 年 11 月 03 日)
第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事由。

二、應改善事項。

三、改善期限。

四、完成改善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五、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