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 95 年 04 月 07 日)
第6條
政策研提機關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自行評估,作成評估說明書,記載下列 事項:

一、政策研提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之名稱。

二、政策之名稱及其目的。

三、政策之背景及內容。

四、替代方案分析。

五、政策可能造成環境影響之評定。

六、減輕或避免環境影響之因應對策。

七、結論及建議。

前項記載事項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