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 95 年 04 月 07 日)
第4條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非屬前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政 策研提機關認有影響環境之虞者,得準用本辦法規定,由政策研提機關辦 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