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 102 年 09 月 12 日)
第9條
機場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機場興建。

二、興建機場跑道、跑道延長五百公尺以上或跑道中心線遷移。

三、機場擴建客運航廈、貨運站、停車場或站區道路等工程,申請開發或 累積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

四、直昇機飛行場等民營飛行場(不含專供綜合醫院緊急醫療救護使用之 直昇機飛行場)之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位於國家公園。但申請擴建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累積擴建面積 二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但位於野生動物重 要棲息環境,申請擴建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累積擴建面積二千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經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位於國家重要濕地。

(四)位於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五)位於原住民保留地。但申請擴建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累積擴建 面積二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經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但申請擴建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 累積擴建面積二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經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主 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

(八)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或每日起降二十架次以上。

五、航空器修護棚廠(不含位於已開發完成之機場範圍內)興建或擴建工 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位於國家公園。但申請擴建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累積擴建面積 二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但位於野生動物重 要棲息環境,申請擴建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累積擴建面積二千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經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位於國家重要濕地。

(四)位於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五)位於原住民保留地。但申請擴建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累積擴建 面積二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經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

(七)位於山坡地或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 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

(八)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