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道路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高速公路或快速道(公)路之興建。
二、道(公)路興建或延伸工程、高速公路或快速道(公)路之延伸工程
或連絡道路、交流道之興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位於國家公園。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位於國家重要濕地。
(四)位於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五)位於水庫集水區。
(六)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
(七)位於山坡地或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
區,長度二.五公里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五萬立方公尺以上;其同時
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長度一.五公里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二
.五萬立方公尺以上。
(八)位於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變更使用,且長度二.五公里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五萬立方公尺以上
,或其附屬隧道、地下化工程長度合計一公里以上。
(九)位於山坡地、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
區、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其附屬隧道或地下化工程長度合計一
公里以上。
(十)位於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其附屬高架路橋、橋梁或立體交叉工
程長度合計五公里以上。
(十一)位於非都市土地,長度十公里以上。
三、道(公)路、高速公路或快速道(公)路之拓寬,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者:
(一)位於國家公園,長度二.五公里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五萬立方公尺
以上。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長度一公里以上。
(三)位於國家重要濕地,長度一公里以上。
(四)位於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長度
一公里以上。
(五)位於水庫集水區,長度一公里以上。
(六)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
(七)位於山坡地或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
區,拓寬寬度增加一車道之寬度以上且長度五公里以上,或挖填土
石方五萬立方公尺以上。
(八)位於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變更使用,拓寬寬度增加一車道之寬度以上且長度五公里以上,或
挖填土石方五萬立方公尺以上。
(九)位於非都市土地,拓寬寬度增加一車道之寬度以上且長度十公里以
上。
四、既有高架路橋、橋梁或立體交叉工程之重建、擴建或拓寬,並銜接既
有道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位於國家公園,長度二.五公里以上。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國家重要濕地、台
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或水庫集水區
,長度五百公尺以上。
(三)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
(四)長度五公里以上。
前項所稱道路,指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市區道路、專用道路、產業
道路等供動力車輛行駛之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設施。
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長度,應將高架路橋、橋梁、立體交叉工程、
隧道、地下化工程、匝道或引道之長度,合併計算。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高架路橋、橋梁或立體交叉工程,其匝道或引道以高架
方式興建者,應將匝道或引道之長度,納入高架路橋、橋梁或立體交叉工
程之長度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