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 102 年 09 月 12 日)
第40條
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完成之開發行為,事後於開發行為進行中或完成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原開發行為未符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者,開 發單位得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結 論內容:

一、開發行為規模降低。

二、環境敏感區位劃定之變更。

三、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修正。

四、其他相關法令之修正。

開發行為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完成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致原開發行 為未符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 評估書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