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 102 年 09 月 12 日)
第38條
第三條至第三十一條及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公告所定開發行為之 定義及開發區位之範圍,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依各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 定認定之。

本標準所稱國家重要濕地指經濕地主管機關評選劃設之國家重要濕地範圍 。

本標準所稱水庫集水區指經濟部公告水庫之集水區,第一級水庫集水區指 附表四之一所列水庫之集水區,第二級水庫集水區指非第一級水庫集水區 之水庫集水區,攔河堰集水區指附表四之二所列水庫之集水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