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 102 年 09 月 12 日)
第26條
高樓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住宅大樓,其樓層三十層以上或高度一百公尺以上。
二、辦公、商業或綜合性大樓,其樓層二十層以上或高度七十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