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 102 年 09 月 12 日)
第21條
高爾夫球場之開發,其興建或擴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 估:

一、位於國家公園。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位於國家重要濕地。

四、位於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五、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

六、位於山坡地或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 ,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五萬立方公尺 以上。

七、位於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 更使用,且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五萬 立方公尺以上。

八、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