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 102 年 09 月 12 日)
第17條
魚塭或魚池之興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但位於野生動物重要 棲息環境,申請開發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經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 境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位於國家重要濕地。

三、位於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四、位於地下水管制區,申請開發面積二十五公頃以上。

五、申請開發面積五十公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