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 104 年 09 月 21 日)
第6條
開發單位提出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後,於原 開發場所另覓替代方案再重行送審時,依第二條附表所定審查費額減半收 費。

開發單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進行第二階段環 境影響評估者,其所送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依第二條附表規定之變更 內容對照表審查費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