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附則 ( 106 年 12 月 08 日)
第5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評估技術規範,並公告之。

開發單位製作說明書時,依第十條第二項辦理環境調查作業;如涉及開發 行為特性應提出相關預測、分析及評估模式者,依前項評估技術規範辦理 。

開發單位製作評估書初稿時,依範疇界定會議決定之評估範疇辦理環境調 查作業;如涉及開發特性應提出相關預測、分析及評估模式者,依第一項 評估技術規範辦理。

第59條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法令未規定者,以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 查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第60條
本準則施行前受理審查中之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之處理,得依開 發單位提出申請時所依據各該原適用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61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後六個月施行。